关于对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
2021/1/21 17:04:22 来源:互联网
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:
经查,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,存在未按监管要求清理并披露相关对赌协议事项的情况。
按照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(试行)》(证监会令第153号)第七十四条的规定,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中国证监会
2021年1月18日
(责任编辑:梦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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