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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新规定 2020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

2020/7/14 15:30:14   来源:互联网
    

  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 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

  一、失业保险金标准

  日前,天津市人社局发布通知,自2020年7月1日起,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

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至第12个月的,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30元提高到1420元

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3至第24个月的,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90元提高到1380元

 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(津人社局发〔2020〕11号):

 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,按照2020年民心工程工作安排,根据《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》,经市人民政府批准,自2020年7月1日起,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。

  二、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

  (一)2020年6月1日(含)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,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98元提高到852元。

  (二)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、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,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。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(含)后的,按新标准计发;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,按原标准计发。

  (三)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、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,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。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(含)后的,按新标准计发;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,按原标准计发。

  (四)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,按照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。终止或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(含)后的,按新标准确定;终止或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,按原标准确定。

(责任编辑:梦谣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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